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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出口运输和装运期的磋商

作者: 时间:2016-06-02 13:40:06 阅读:

   除少数交易涉及空运外,大多数服装出口贸易采用的运输方式为海运因为它的运输成本比较低。对于买方而旨,是“直航”,因为转船将使得运输时间增加,并是增加了货损风险。服装进口商一般根据预期在本地市场投放的时间、进口货物运输方式(如海运还是空运)、运输条件(直运还是转运)及路程上所需花费的时间、进口清关、提货及在本地市场外发之前货物整理(加重新贸烫、重新包装等)所留要的时间等,合理地计划需要出口方交货的时间,并在贸易磋商时提出,一旦被接受,记入合同以约束出口方按时履约。交货期定得过迟、可能会发生错过行市、错过季节的问题;定得过早,虽然似乎安全些,但如果不能及时投入本地市场或转销,也将导致仓储费的增加和资金的占用。有些较大的服装进口商拥有相当强大的设计队伍,他们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款式,并且定时举行产品发布会,邀请当地的服装销售商来看样定货。因此,这些进口商一般根据他们客户所需的交货时间再加上运输等因素来推算向服装出口方提出的交货期。在进口数量、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进口方有时会向出口方提出分期交货的要求,因为这可能有利于他们调配资金和减少仓储费。对于出口方来说,应充分了解交货期延误会带来的后果,应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如资金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运输条件的许可等来考虑是否接受进口方提出的交货期。一旦成交,如所需资金没能力调配,或生产能力无法跟上,或材料无法按时到位,或合同规定不可转船,但在规定的交货期内抵指定目的港没有直达航班等,都会带来极大的麻烦。买方有权对延误装运提出索赔。如果他确实急需这笔货、或如果该货在当地市场行情仍然看好,而且他也不愿因此失去自己的客户,他很有可能会提出要求出口方自费空运。如果该货行情不好,他很有可能借口拒收。实际上,如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只要进口方(买方)不修改信用证上的交货期,就相当于取消了合同,而且,是出口方违约在先,进口方还有足够的理由向出口方提出索赔要求。在磋商时.如果成交量很大,涉及许多的定单,双方可能会先暂定一个较“粗”的装运期,比如:shipment:May/June/July,并载入合同。成交后,一般在合同规定的早装运期前的一段时间,如一个月,根据卖方备料等情况,买方双方再行磋商确定具体的分期装运计划。合同中一般以一段时间或给定期限来规定装运期才比较合理。如果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双方应就保险金额加成率和投保险别进行磋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加成率和险别的,根据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10%加成率和险别来理解。如果买方要求的加成率高于10%,卖方应和保险公司联系,征得他们同意后方可接受。否则,过高的加成率可以理解为“超额投保”。其他有关的磋商内容还可以包括:指定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等。

   服装出口运输和装运期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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